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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安龙眼夺回“凤梨穗”商标
【导读】
【导语·中国水果网】日前,同安区农村经纪人协会日前正式收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争议裁定书》,裁定撤销集美王吉成注册在第31类的“凤梨穗”商标。至此,“同安凤梨穗”名正言顺地成为了厦门首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地理标志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我国是通过商标法律以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方式来保护地理标志的,这也是国际上保护地理标志的一种主要方式。
经过近两年的努力,同安龙眼种植户终于夺回了被抢注的“凤梨穗”商标。记者昨日从同安区工商局获悉,同安区农村经纪人协会日前正式收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争议裁定书》,裁定撤销集美王吉成注册在第31类的“凤梨穗”商标。至此,“同安凤梨穗”名正言顺地成为了厦门首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据了解,同安栽种龙眼至少有500多年历史,“凤梨穗”品种的龙眼价格高,在市场上很是抢手。不过,早在2012年初,工商部门就发现继“同安封肉”、“竹坝”等知名品牌遭抢注后,“凤梨穗”也被人当做商标,抢先注册在树木、新鲜的园艺草木植物等商品上。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在工商部门的指导下,经同安区政府同意,龙眼种植户们以同安农村经纪人协会的名义,委托厦门财富商标事务所向国家局提出了商标争议,要求撤销“凤梨穗”商标注册;同时提出注册厦门首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同安凤梨穗”的申请。
在夺回“凤梨穗”商标过程中,同安工商部门指导同安区农村经纪人协会,搜集了包括《同安县志》、《同安县林业志》、同安凤梨穗获得的相关荣誉证书及果样品质分析等大量证据材料。2012年11月7日,“同安凤梨穗”获准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随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同安农村经纪人协会提供的证据,认定“凤梨穗”商标中含有的汉字“凤梨穗”系龙眼的通用名称,若指定使用在树木、新鲜的园艺草木植物等商品上,无法作为表明商品来源的标志引导消费者进行识别,也就是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商标评审委员会据此依法撤销了集美王吉成注册的使用在树木、新鲜的园艺草木植物等商品上的“凤梨穗”商标。